起诉1748件 江苏检察机关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5月7日上午,江苏省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江苏检察机关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情况。
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2142件4164人,提起公诉1748件3203人,不起诉79件194人。其中,受理审查起诉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916件1567人,提起公诉800件1282人,不起诉33件75人,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1053人。受理审查起诉危害药品安全类犯罪案件1226件2597人,提起公诉948件1921人,不起诉46件119人,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1246人。
从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情况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链条往往从农田延伸到餐桌,贯穿了从种养、生产、销售到餐饮的全过程,既有在种植大棚蔬菜时滥用毒死蜱、甲拌磷等剧毒农药的,又有严重过量使用含有铝粉、泡泡粉等增白松软添加剂生产“毒包子”“毒油条”的,也有运输销售走私入境的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牛肉的,还有在凉皮、麻辣烫等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等成瘾性有毒有害物质的。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美容类药品,如肉毒素、纹眉膏、含麻醉剂的玻尿酸等,共332件459人,占比37%。此类假药往往通过非正常途径流入境内,未经我国药监部门批准进口,以假药论处。二是代购的境外药品,如婴幼儿用药、抗癌仿制药、日常用药等,共95件115人,占比10.6%。此类药品既有确认系从境外代购入境的情形,也有自称来自境外但来源难以查清的情形。三是实质上的假药类,共249件,占比27.7%。此类假药主要是违规自制药品或假冒品牌药品,例如在民间小作坊内私自制作的中成药、冒牌减肥药等。
生产销售美容整形类药品已成为当前涉药品类犯罪的重灾区,涉案的瘦脸针、玻尿酸、美白针等微整形美容产品,往往是从国外走私而来的“水货”,既未取得国家药监局的注册批准文号及销售许可,也无正规的进货渠道和销售发票,给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带来严重隐患。如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办理的张某等5人销售假药案,被告人多次利用微信发布药品信息,并通过快递向全国各地销售用于美容的德拉美斯玻尿酸、利多卡因麻醉剂、保妥适瘦脸针等注射针剂,销售金额达700余万元,最终被判处三年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俞立)
(责任编辑:)
分享至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我与《药品管理法》征文| 洪开鹏:跟着《药品管理法》,追寻药品安全梦
作为药品监管战线的一名执法人员,我与《药品管理法》的不解之缘,不仅在于我们正好同岁,在于我享受了《药品管理法》引领带动医药产业大发展的时代红利,更在于我一路紧跟着《药品管理法》,追... 2025-01-02 15:13我与《药品管理法》征文 | 胡远康:《药品管理法》见证我成长—— 我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之路
一路走来,尽管面临诸多挑战,但是看到自己的不懈努力正在保护药品质量和公众安全,我感触颇多。 2025-01-02 14:51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33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08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089号 京ICP备17013160号-1
《中国医药报》社有限公司 中国食品药品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