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北京市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格统一规范裁量权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王晓冬) 自6月15日起,《北京市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正式实施。这是对2020年7月印发的《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进行了动态调整修订,形成《北京市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基准》结合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实际,严格统一规范北京市医疗器械领域执法人员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共计222条,适用于北京市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将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基准》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减轻、从轻、一般、从重、情节严重处罚的下限和上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当或可以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等情节的,可以跨越本《基准》规定的基础裁量档实施处罚。
据了解,《基准》对于相关处罚种类、幅度划分裁量阶次依据以下原则:
一是减轻处罚,应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二是从轻处罚,应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三是一般处罚,应在法定处罚幅度中等限度依法予以处罚。
四是从重处罚,应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基准》具体划分罚款金额的裁量阶次是:
罚则仅规定罚款数额的,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为例:“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等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6.5万元罚款”“6.5万元(含)-8.5万元(含)罚款”“8.5万元-1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10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0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基准》如何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具体划分裁量阶次?
以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进行处罚为例: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处所获收入30%(含)以上1.1倍以下的罚款;一般:处所获收入1.1倍(含)以上2.2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处所获收入2.2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责任编辑:王哲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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