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新规出台 维护医患合法权益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这家医院/诊所的收费标准是谁定的?”“哪里可以查看价格信息?”“自助机上为什么在结算后才看得到收费明细?”“哪些项目可以医保报销?”针对群众在就医时对收费产生的一些疑问,近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新规)已正式印发,明确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新规,以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新规包括适用对象、总体要求、公示载体、公示内容、信息告知、价格调整六个主体部分。根据属地管辖原则,适用对象仍是厦门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其他方面,在保留关于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三个板块公示要素以及门诊、住院费用清单等关键内容的基础上,立足于保障就医群众知情权和保证医疗机构正常经营活动,对原有文件进行适度调整。
总体要求方面,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所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药品、列入除外内容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以下简称医用耗材)等明码标价,规范、准确、完整、醒目公示价格信息,信息变化的,应及时更新;明确开展价格服务要便民,医疗机构应向医疗服务对象提供价格咨询服务,主动告知查询方式,以人工咨询、电子查询、纸质清单等方式提供便利;进行价格活动要合规,强调不得价格欺诈、价外加价、强制服务、转嫁费用、过度诊疗等。
在公示载体方面,新规综合考虑不同的就医场景以及软硬件设施,提出“收费区域全品类公示”+“科室病区常用项目公示”的双重公示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优先采用自助终端;要求有线上平台的医疗机构进行线上公示。此外,考虑到基层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普遍不规范的情况,设计提供参考模板,进行规范指引。
公示内容方面,最大亮点是增加了基本价格信息的要求,方便就医群众根据自身需要更准确地做出选择。此外,把医疗服务中的“医保属性”替换为“自付比例”,对中药饮片增加公示产地等有关情况的要求,进一步扩充信息量,保障知情权;医用耗材方面,则是根据新医保编码具有唯一识别性的特征,减轻医疗机构的管理负担。
在信息告知方面,明确要求在电子结算前显示费用清单,以及向住院患者提供住院费用每日清单,并在出院结算时提供住院费用汇总清单,还增加了关于医疗手术术前告知和病案记录的内容,以便于在发生纠纷时尽快还原事实,维护医患合法权益。
在价格调整规则方面,也根据上级文件做出修改。要求实行价格公示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医疗机构应在文件公布或收到文件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内容的变更;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复杂、专业性强,仅现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就达9000多项、内容超过36万字,加上药品、医用耗材等品类,一些大型医疗机构的品类甚至有十几万项之多。要把如此海量的信息完整又直观地展示出来,又要让分散在偌大医院的就医群众准确获取,一直是医疗机构管理的难点。”为破解这一难题,厦门市曾于2018年出台《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明码标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原文件),但随着上位法的更新和原文件有效期的临近,文件也面临修订。为此,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联合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对原文件进行修订,并出台新规。据悉,新规施行之日,原文件同时废止。
为促进新规的施行,厦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精心组织专题培训,进一步推动新规在厦门市医疗机构落地落实。同时也将继续强化监管,督促医疗机构规范价格公示行为,切实保障好就医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陈雪松 毛志超)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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