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诉讼范围
结合食品药品监管行政行为的类别,食品药品监管机关的行政应诉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形。
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件 行政相对人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处罚不当或滥施处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起诉讼。
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 《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授权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可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强制法》对查封、扣押的条件、对象、实施程序、期限等作了明确规定。行政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有必要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必须依法实施,否则就有可能引起行政诉讼。
不服行政许可的案件 目前,食品药品监管机关涉及的许可事项较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许可法》对许可的条件、实施程序、期限等作了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如果认为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在办理许可事项时存在拒绝受理、不予答复、拒绝发证或拖延发证等情况,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认为食品药品监管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人身权和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当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遭到侵害时,有权要求特定国家机关提供保护和救济。食品药品监管机关负有对相关产品质量举报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护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管机关无正当理由,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例如无故拒绝受理、查处投诉举报,逾期答复或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就可能引起行政诉讼。
认为食品药品监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食品药品监管机关有权要求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义务。这里的义务,必须是法定义务,而且必须按法定程序要求履行。否则,即属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政相对人对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有权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诉行为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较窄,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制的逐步完善,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必然的趋势。《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这一款规定肯定了通过其他单行法律、法规引入新的受案范围。例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食品药品监管领域亦存在受案的否定性范围,例如:行政相对人不可单就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制定的某份规范性文件提出诉讼,或者就食品药品监管机关的内部文件(如任免通知)提起诉讼。区分受案范围的肯定性范围和否定性范围意义重大。对属于肯定性范围的行政诉讼,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应认真应诉,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属于否定性范围的行政诉讼,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应提出受理异议,请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本文摘编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制工作理论与实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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