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印发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中国医药报记者 蒋守福 报道 福建省人民政府日前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决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对粮食及其制品、畜产品及其制品、禽产品及其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豆制品、乳品、食用油、食盐,以及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的地方特色食品、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行“一品一码”(指同一品种批次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按照规定的追溯编码规则,赋予唯一的识别追溯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在生产(含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含销售、贮存、运输)以及餐饮服务等环节实施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办法》明确,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上传虚假信息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未提供销售票据或电子记录卡、货票(卡)不符或票(卡)账不一致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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