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2025-01-03 08:57
  • 作者:李易真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李易真) 2024年12月31日,江苏省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从规范药品经营许可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规范委托销售报告和委托储存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在规范药品经营许可管理方面,《通知》明确了江苏省新开办经营企业取消筹建事项、各类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新版许可证方式和时限、许可证编号规则,统一了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表述。对已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换领新版许可证,明确应于2025年10月1日前完成,换领方式可以结合企业自身情况选择单独申请或与变更、重新审查发证、补发等合并办理。对新开办仅从事乙类非处方药销售的零售药店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由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会同许可部门共同制定并执行;全省各级药品经营许可审批部门需在审批事项完成后7日内将相应数据信息上传至江苏省药监局数据中心。


  为规范药品购销、经营行为,《通知》明确了特殊购药需求报告流程和报告内容;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进一步明确了药品连锁总部的管理责任;明确自助售药机仅可销售乙类非处方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可设置离店自助售药机。


  《通知》指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销售、委托储存药品的,应当按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分别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药品经营企业所在地省药监局检查分局报告。《通知》还细化了报告主体、报告内容,明确了药品经营企业委托储存、异地设库以及药品批发企业作为药品委托储存的受托方需满足的条件要求。


  此外,《通知》要求,全省各级药监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分级、分类、多途径组织开展相关法规培训,并督促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团队建设、及时修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要督促企业和医疗机构落实药品追溯责任,探索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在岗服务管理情况进行监测;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必要的配套文件,围绕严格经营许可准入、强化经营活动监管、健全检查机制、提高协同监管和治理水平等方面细化要求,完善工作流程和标准。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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