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检查管理办法生产环节实施细则(试行)》自12月20日施行

  • 2024-12-26 16:12
  • 作者:王晓冬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王晓冬) 自2024年12月20日起,《北京市药品检查管理办法生产环节实施细则(试行)》开始施行,试行期为两年。这是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药品生产检查行为,持续提升药品生产监管能力而制定的。


  记者了解到,国家药监局于2021年5月发布《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省级药监部门结合监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2022年我国通过了世界卫生组织对我国疫苗管理体系的评估,并于2023年正式申请加入药品检查合作计划(PIC/S),为了更好的与国际监管体系接轨,国家药监局于2023年7月修订了《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同时于2023年11月配套实施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相关内容的文件。


  为落实国家药监局文件精神,完善北京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填补药品生产监管工作需要与法规之间的空白,持续提升北京市药品生产监管能力,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北京市药监局结合药品生产监管实际,对标首都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将监管实践中探索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工作机制予以固化、强化。基于此,制定了《北京市药品检查管理办法生产环节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药品检查管理办法生产环节实施细则(试行)》共八章、70条。


  第一章总则6条,包括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定义分类和各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章检查机构和人员5条,包括质量体系和检查员管理要求。


  第三至五章38条,对各类检查的定义、分类、程序,检查与稽查衔接进行明确,对符合性检查结果处置、评价予以规定。


  第六章跨省检查协作7条,明确跨省检查实施要求与权责分工。


  第七章检查管理8条,明确检查过程中几类特殊情形的处置及检查人员纪律要求。


  第八章附则6条,对依申请GMP符合性检查、联合检查、监督检查等衔接、实施执行要求进行了明确。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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